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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那要看最终变更了没,如果先说了解除,后协商变更条款,最终未变更,而是解除了,则说好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后面的协商未达成不影响解除日期的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认定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的过错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应在于胡买家,理由如下:1.根据陈卖家、胡买家和中介人员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可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双方支付剩余佣金后再协助办理过户,虽然陈卖家未足额支付佣金,但其承诺支付,胡买家不同意支付剩余佣金,并陈述“不买也罢”;2.为促成涉案合同履行,陈卖家多次催促中介公司和胡买家,且同意为胡买家先行垫付5000元佣金,但胡买家不同意支付后续佣金并陈述“我对这家中介没有信任,你去放盘吧”“陈先生,我也建议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事”;3.关于陈卖家与胡买家私下协商过户变更款项支付时间的聊天发生在双方确认胡买家不再购买涉案房屋之后,双方就此后购买方式变更未达成一致。故此,胡买家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涉案房屋,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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